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炳煌
相 對 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
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358 號裁定准予在案。
嗣相對人執以
聲請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43 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財產
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358 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並持以聲請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43 號
強制執行
事件為假扣押,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本
院110 年度審海商字第9 號返還價金事件受理在案,此有相
對人
陳報狀及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在卷
可稽。相對人既
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即無所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