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炳煌
相 對 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
文。
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
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
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
聲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98 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
案,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債權之請求,向本院聲
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以11
0 年度司裁全字第519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
相對人
嗣依裁定供
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現繫屬於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98 號強制執行事件,
業
據本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
扣押後,已於110 年6 月11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繫
屬於本院110 年度審海商字第9 號民事事件,亦經本院職權
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既相對人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
本件
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
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得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