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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1號 原   告 豐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成 被   告 長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1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3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95元,此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