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TRANS
VAN LINKS EXPRESS CORP. KAOHSIUNG BRANCH)
法定代理人 闕壯興
被 告 高騰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以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6 月2 日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611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此裁定已於 110
年6 月8 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
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
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
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