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被 告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款等,查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
高雄市鳥松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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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