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海商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款等,查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 高雄市鳥松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