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MIGHTY ALLIANCE LTD. 兼法定代理 莊乾德 人 被   告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乾德 被   告 徐秀萍       徐秀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月18日 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277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2,124 元,此裁定於110 年 3月23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 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