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21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昭斌
被 告 安証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祥安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
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依兩造間
買賣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貨款;依系爭契約第十八條第㈡款約定約定,兩
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求移轉管轄。查本件既係因
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
亦有被告
答辯狀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