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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89號 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山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伶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律師       王恒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622 、623 、63 0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1246、1247 、1247-1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拆除(占用土地面積經原告預估約 為5,066 平方公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8,2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700 元/ ㎡×面積5,066 ㎡=39,0 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28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16,84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38,44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