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89號
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山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伶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律師
王恒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622 、623 、63
0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1246、1247
、1247-1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拆除(占用土地面積經原告預估約
為5,066 平方公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8,2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700 元/ ㎡×面積5,066 ㎡=39,0
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28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16,84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38,44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