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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85號 原   告 蕭振治       蕭振竝       蕭毓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   告 華南溫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 二、本件原告類推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 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鐵 皮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讓返還原告。查系爭建物係坐落 高雄市燕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