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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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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帳款之不當得利,而被告 之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