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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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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麗珍 人 被   告 蔡雅雯       韋江靜子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 裁定(109 年度補字第1454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3,740 元,此裁定於109 年12月30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 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