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璋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陳琮裕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珍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