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9,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