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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許宏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因
兩造
所成立之工程契約解除事由為何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