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
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8月17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
上訴人,然
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則依
前揭說明,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琁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