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王治華律師       何宗翰律師 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 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