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本件原告與
被告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年5月4日民事擴張
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5,8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擴張後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55,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1,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