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