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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上訴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並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上訴人未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