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並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
惟上訴人
迄未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參,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