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格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治平
相 對 人 辛沛蓉
王淑真
戴誼霆
蔡秀卿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
15日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許相對人辛沛蓉、王淑真、戴誼霆、蔡秀卿
強制執
行之範圍各逾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新臺幣伍萬伍仟
貳佰捌拾伍元、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新臺幣伍萬捌仟捌
佰伍拾肆元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之
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
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倘當事人
之一方已履行義務時,不論是一部履行或全部履行,於其履
行之範圍內,債務既已消滅,他方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不
得就消滅之債務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對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
乃僅能就形式上為審查,而不能就實體事項為審查,故依
同法第60條之反面解釋,凡調解成立內容未有上開情形之一
者,法院即應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2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即抗告人)應給付勞方(即相對人
)如附表應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給付日為自110年1月起就上
開金額平均分為3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入各相對人之薪轉
帳戶內,
詎抗告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0年1月5日已轉帳匯入各相對人
薪資帳戶如附表已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予各相對人,尚未給付
如附表應付餘額欄所示金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
定等語。
四、
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於109年12月1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
即抗告人)同意與勞方(即相對人)和解,金額分別如附表
應付金額欄所示。勞資雙方同意自110年1月起就上述金額平
均分為3期,每期支付金額分別為辛沛蓉新臺幣(下同)43,
889元、王淑真22,114元、蔡秀卿23,541元(未能平均分配
金額均於第3期支付)、戴誼霆22,764元,如資方有一期未
依
分期給付金額支付或有遲延情事,其餘各期金額視為全部
到期」,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足憑。
而抗告人已於110年1月5日匯款給付相對人如附表已付金額
欄所示金額,此據抗告人提出其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為憑,並
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相對人提出其存
摺影本在卷
可參,
惟抗告人第一期給付金額不足,且未再依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他分期給付,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
,就附表應付餘額欄所示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無不合
,然抗告人就附表已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業因清償而消滅
,原審就抗告人已付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容有未洽,抗
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此部分裁定,改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裁命准予強制執行,核無違誤,
抗告意旨就此部分併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編號│ 姓 名 │ 應付金額 │ 已付金額 │ 應付餘額 │
├──┼────┼─────┼─────┼─────┤
│ 1 │辛沛蓉 │ 131,667元│ 21,945元 │109,7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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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淑真 │ 66,342元 │ 11,057元 │ 55,285元 │
├──┼────┼─────┼─────┼─────┤
│ 3 │戴誼霆 │ 68,292元 │ 11,382元 │ 56,910元 │
├──┼────┼─────┼─────┼─────┤
│ 4 │蔡秀卿 │ 70,625元 │ 11,771元 │ 58,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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