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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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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格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治平 相 對 人 辛沛蓉       王淑真       戴誼霆       蔡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 15日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許相對人辛沛蓉、王淑真、戴誼霆、蔡秀卿強制執 行之範圍各逾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新臺幣伍萬伍仟 貳佰捌拾伍元、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新臺幣伍萬捌仟捌 佰伍拾肆元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 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當事人 之一方已履行義務時,不論是一部履行或全部履行,於其履 行之範圍內,債務既已消滅,他方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不 得就消滅之債務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對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乃僅能就形式上為審查,而不能就實體事項為審查,故依 同法第60條之反面解釋,凡調解成立內容未有上開情形之一 者,法院即應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資遣費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2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即抗告人)應給付勞方(即相對人 )如附表應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給付日為自110年1月起就上 開金額平均分為3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入各相對人之薪轉 帳戶內,詎抗告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0年1月5日已轉帳匯入各相對人 薪資帳戶如附表已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予各相對人,尚未給付 如附表應付餘額欄所示金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 定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於109年12月1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 即抗告人)同意與勞方(即相對人)和解,金額分別如附表 應付金額欄所示。勞資雙方同意自110年1月起就上述金額平 均分為3期,每期支付金額分別為辛沛蓉新臺幣(下同)43, 889元、王淑真22,114元、蔡秀卿23,541元(未能平均分配 金額均於第3期支付)、戴誼霆22,764元,如資方有一期未 依分期給付金額支付或有遲延情事,其餘各期金額視為全部 到期」,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足憑。 而抗告人已於110年1月5日匯款給付相對人如附表已付金額 欄所示金額,此據抗告人提出其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為憑,並 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相對人提出其存 摺影本在卷可參,惟抗告人第一期給付金額不足,且未再依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他分期給付,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 ,就附表應付餘額欄所示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無不合 ,然抗告人就附表已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業因清償而消滅 ,原審就抗告人已付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容有未洽,抗 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此部分裁定,改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裁命准予強制執行,核無違誤, 抗告意旨就此部分併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編號│ 姓 名 │ 應付金額 │ 已付金額 │ 應付餘額 │ ├──┼────┼─────┼─────┼─────┤ │ 1 │辛沛蓉 │ 131,667元│ 21,945元 │109,722元 │ ├──┼────┼─────┼─────┼─────┤ │ 2 │王淑真 │ 66,342元 │ 11,057元 │ 55,285元 │ ├──┼────┼─────┼─────┼─────┤ │ 3 │戴誼霆 │ 68,292元 │ 11,382元 │ 56,910元 │ ├──┼────┼─────┼─────┼─────┤ │ 4 │蔡秀卿 │ 70,625元 │ 11,771元 │ 58,85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