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