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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海商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銓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珠清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日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祥
被 告 吳勝國
朱志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