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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海商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銓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清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日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祥
被      告  吳勝國
            朱志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