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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被      告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許瑞麟即元鈺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旗遠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