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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耀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傑、利億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