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耀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傑、利億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