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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三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榮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58 萬4,7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9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