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三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榮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58 萬4,7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9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