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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台日文教促進會
平片正伸
訴訟代理人 潘淑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委任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平片正伸擔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平片正伸,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時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可擔任訴訟代理人,然其並非律師,又不通我國語言,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另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曾玟儀,均為我國人民,通曉我國語言,顯無由不通我國語言之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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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