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台日文教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怡伶 
訴訟代理人  曾玟儀 
            平片正伸



被  上訴人  甫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榮 
訴訟代理人  潘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委任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平片正伸擔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平片正伸,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時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可擔任訴訟代理人,然其並非律師,又不通我國語言,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另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曾玟儀,均為我國人民,通曉我國語言,顯無由不通我國語言之平片正伸為訴訟代理人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