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鉅翼正熙科技物業有限公司(原名:鉅翼物業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安伯琇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謝永和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0,000 元,應繳
裁判
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18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