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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鑫漆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2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