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子呈、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執行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9 年7 月27日108 仲雄聲義字第003 號仲裁 和解書第2 條第3 項約定准予強制執行,而上開仲裁和解約定金 額為美金307,753.68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 6,320 元【計算式:美金307,753.68元×27.77 (聲請日民國11 0 年9 月1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546,320 元】,依仲 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 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上 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