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子呈、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間仲
裁判斷執行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9 年7 月27日108 仲雄聲義字第003 號仲裁
和解書第2 條第3 項約定准予
強制執行,而
上開仲裁和解約定金
額為美金307,753.68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
6,320 元【計算式:美金307,753.68元×27.77 (聲請日民國11
0 年9 月1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546,320 元】,依仲
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
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上
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