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喬凡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儒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律師
被 告 簡至勇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