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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久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雄儀電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05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92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