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陳金守即晉佑企業行即根宏企業行
原告與
被告泰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1,2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