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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詮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信璋等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5,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