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詮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正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林信璋等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5,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