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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吳彥岱       陳志民       林銘羣       翁浚桔       黃淑慧       李韻如       劉紋伶       林耿嶙       顏弘建       范秋枝       鄭怡柔       王文子       陳翊瑄       陳隆傑       張德穗       李佳容       廖素君       林本樺       李育霖       黃羽薇       薛嘉文       呂宜瑾       陳昱瑄       黃彰毅       黃琡尹       吳柏融       林杏禪       吳俐緹       陳曉筠       林佩勳       林婉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陳星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5,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