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皓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元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