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隆豐
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呈隆
原告與
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