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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駿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玉帶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