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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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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皇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私立三   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28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