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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芬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4,35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