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倪振國
訴訟
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