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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倪振國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