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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原告與被告施政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