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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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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被   告 鄉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