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蘇貝潔
訴訟
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大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