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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蘇貝潔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