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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蘇靖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得鑫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