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被 告 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被告設址位於高雄市
岡山區,有
起訴狀、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
可稽,復
查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
特別審判籍事由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無管轄權,經原告於110 年12月7 日聲請移轉至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