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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被   告 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被告設址位於高雄市 岡山區,有起訴狀、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復 查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特別審判籍事由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無管轄權,經原告於110 年12月7 日聲請移轉至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