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勇
被 告 王鎮皇即王鎮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王鎮皇就被告臺灣偉士伯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偉士伯公司)有1 萬股股份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
上開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而偉士伯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
司,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10 年
2 月1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02101160號函檢送之偉士伯公司 108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108 年度之資產淨值
為新臺幣(下同)2,254,201,215 元,依偉士伯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50,000,000股計算,每股淨值為45.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50,840 元(計算式:1 萬股×45.0000000元=
450,84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