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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勇 被   告 王鎮皇即王鎮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王鎮皇就被告臺灣偉士伯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偉士伯公司)有1 萬股股份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上開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而偉士伯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 司,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10 年 2 月1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02101160號函檢送之偉士伯公司 108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108 年度之資產淨值 為新臺幣(下同)2,254,201,215 元,依偉士伯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50,000,000股計算,每股淨值為45.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50,840 元(計算式:1 萬股×45.0000000元= 450,84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