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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建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珍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業處間確認債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78,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