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建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珍
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業處間確認
債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78,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