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原告與被告昕點企業有限公司、黃麗娟、羅國南、陳佩萱間給付 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57,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