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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和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10年10月21日109仲雄聲義字第19號之仲裁判斷准 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28,721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5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