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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陳黃金女即冠敏企業行 原告與被告坤陽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